重庆师范大学艺术类录取规则
一、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重庆市在空乘类统测合格考生中选拔,四川省在影视表演类合格考生中选拔。
二、艺术教育专业招收普通文理科考生(含艺术兼报文理),录取规则如下:优先录取进档考生中有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各类别的录取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数的三分之一,按专业成绩分类别择优录取;没有统考合格证的考生统一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三、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或相关院校校考成绩。
(1)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设计学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3)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方向)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凡未组织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校考的省份,统一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提出面试申请,以面试成绩确定学生是否调整为出镜记者方向。
(4)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音乐学(教师教育)、舞蹈学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70。
(6)绘画(书法)、音乐学(小学教育)、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表演按专业成绩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声乐、钢琴、钢琴伴奏、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中音号、圆号、大号、打击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爵士钢琴或流行键盘、流行管弦乐、打击乐、通俗声乐、音乐剧为主项的考生。
(8)舞蹈学专业不招体育舞蹈、流行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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