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素质评价
19.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普通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20.对往届生和未参加新课改的应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1.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2.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如相应学科会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生电子档案
2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4.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5.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6.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27.省卫生厅、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28.各县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须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且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9.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外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即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4月中旬完成对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得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提供有关高校招生链接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