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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来源:天津教育考试院    整理:华艺名教育    时间:2013-05-24

  (1)按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增加20分投档体育特长生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2014年及以后的高考中,非体育特长生测试项目范围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2012--2013学年度),增加10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2014年及以后的高考中,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照顾政策。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13.同时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4.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应届高中生冬令营并取得相应名次的考生(市教委体卫艺处将名单抄送市高招办),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5.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6.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等高校录取时,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7.本科一批B类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二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三批、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8.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19.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区县考试机构、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九、新生入学

  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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