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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青海教育考试院    整理:华艺名教育    时间:2013-05-12

  二十、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与招生院校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我省的招生录取规则是:

  (一)录取条件:具有我省贫困地区户籍、在本省中学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青招委【2013】4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中相对应条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

  (二)录取方式:实行单设批次、单报志愿、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高职高专计划在提前专科结束后、普通专科开始前录取。

  国家规定,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招院校、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招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计划,省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性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考生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一)考生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②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分别出具);③户籍迁移手续(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④在我省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再婚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方准报考和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查处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志愿填报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条件,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招生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二十五、附则

  (一)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招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残障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2013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内 容 和 要 求 承 办 单 位 完 成 期 限 备 注
报 名 体 检 报 名 考区招办 2012年12月 20日—30日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
报名信息上报 考区招办 3月9日-11日  
体 检 考区招办、医院 由考区确定 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对报名考生资格审查 教育、招生、公安、纪检部门 6月6日前 第二阶段资格审查
准 备 工 作 全省招生工作会议 省招委 另行通知  
全省考务培训会 省招办 5月20日前  
基层招办部署招生工作 州(地、市)、县(区)招委、教育局 5月20日前  
公布《实施细则》 省招委、省教育厅 4月初  
院校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高等学校 5月10日前  
公布在青招生院校生源计划 省招办 6月20日前  
专 业 考 试 艺术专业省级统考 省招办、青海师范大学 1月12日—14日  
体育专业考试 省招办、青海师范大学 4月11日—13日  
上报艺术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 考区招办 4月30日前  
报 告 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 考区招委、教育局 5月20日前  
试卷保密室合格使用报告 考区、公安、保密部门 5月20日前  
符合加分条件考生复查报告 考区招办 4月20日前  
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考区招办 5月20日前  
试 卷 (卡) 印 制 省招办 6月2日前  
分发、派遣巡视员及督察员 省、州(地市)、县(区)招委 6月4日前  
考 试 收 卷 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 考区招办 6月5日前  
考生熟悉考场 考区招办 6月6日  
考 试 省、州(地市)、县(区)招委 6月7日—9日  
交(收)试 卷(卡) 考区招办、省招办 6月7日—11日  
阅 卷 合 分 分数线 公 布 成 绩 答题卡扫描 阅卷 省招办、高校 6月7日—20日前 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到考区招办查询、发《成绩通知单》三种方式公布成绩
合 分 省招办 6月21日前
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招委 6月25日前
向艺术类校考院校报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文化课成绩 省招办 6月26日前
公布成绩 省、州、县(市区)招办 6月26日前
填 报 志 愿 审 核 档 案 填报志愿 县(区)招办 6月27日—30日 第三阶段 资格审查
审查上线考生档案 县(区)招办、省招办 7月2日—7日
复查资格有疑上线考生资料,考区所在地招委报复审结果报告 省、州(地市)、县(区)招办 7月10日前
军 检 面 试 取 军事、公安、司法、机要等院校面试、军(体)检 省招委、省军区、公安厅、司法厅、省委机要局、招生院校 6月29日-7月2日 面试单位公布合格名单

录 取

(含 第 四 阶 段 资 格 审 查 )

提前本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7月10日—12日  
提前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录取 省招委、招生院校 7月13日-14日  
第一批本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7月15日—22日 含复征时间
第二批本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7月23日—30日 同上
省内预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7月31日—8月1日 同上
第三批本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8月2日—11日 同上
提前专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8月12日—14日  
提前专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专科录取 省招委、招生院校 8月15日-16日  
普通专科 省招委、招生院校 8月17日—27日 17、18日 模拟投档
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录取 省招委、招生院校 8月28日-30日  
总 结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总结 (总结材料为年终考评一部分) 省、州(地市)、县(区)招考办 12月底前  
年终考评 省招办 12月底前  

  给2013年高考生的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高职院校会打电话给已经投档的考生,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复征志愿的资格。

  3.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向教育部注册。考生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的机会有三次:①报名信息确认时;②《准考证》领取后;③志愿填报时。如发现身份证号码错误后,立即向学校和考区招办提出,报告省招办修改。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再出现号码错误的,省招办无权变更,也不负责向教育部或高校报告修改事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4.正式录取后不去报到准备下一年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或高校报到期间向所录取的高校主动申明放弃。否则下一年参加高考并录取后,教育部不予注册。

  5.考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考区招办领取个人的纸介质档案,开学报到后交给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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