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宣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有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院校,要说明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4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录取批次与时间安排
31.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常规录取从7月11日开始,按以上批次依次开展录取工作,8月20日结束。高职高专补录时间为9月24日至9月29日。
32.提前批本科录取: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免费师范生,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小语种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本科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即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
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
33.第一批本科录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34.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35.第三批本科录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
36.提前批高职高专录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间在第四批高职高专之前。
37.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
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和部分经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较好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专业);以上院校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以上院校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按办学成本收费的高职高专(一)专业,根据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安排在高职高专(二)录取。
38.自主选拔、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十、招生计划
39.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40.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41.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42.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43.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44.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十一、填报志愿
45.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46.所有批次、各类志愿均实行知分知线填报,即考生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志愿。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具体如下,截止时间均为截止日下午5:00时。
6月25日至6月28日,全省考生集中填报志愿。填报提前批本科(含艺术和体育)、提前批高职高专(含艺术和体育)、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和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填报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西藏班等志愿。
7月11日至8月20日招生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省招办公布有关批次生源不足院校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9月22、23日,未被录取考生填报高职高专补录征集志愿。
47.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各级招办和中学要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条件,净化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切实尊重和维护考生的意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场所,严禁干扰和限制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索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违背考生意愿篡改考生志愿。
48.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志愿。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同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或泄漏密码,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代改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49.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50.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1.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52.对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3〕1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武汉音乐学院和湖北美术学院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武汉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的体育专业和非美术类艺术专业,中南民族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本科专业、武汉纺织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本科专业、江汉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专业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最低录取分和录取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55.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一、二志愿投档后,生源不足的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公开征集志愿。
56.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2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2]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57.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高校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创新人才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58.在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三峡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武汉工业学院、长江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9所高校可在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8%以内,参照教育部批准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学校实际拟定本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条件和入围标准要重点向农村学生和农村地区中学倾斜。自主选拔录取执行学校同批次线。学校要制订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选拔考生条件、工作程序和考核录取办法,报省招办备案,对社会公布。高校应在5月底前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招办集中公示。在录取前未经省招办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59.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60.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填报本校志愿的当地生源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无本校志愿考生意见后录取。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形势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如烹饪、护理、针灸推拿、农林、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轮机及航海类等专业,以及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中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
62.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省属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把好自主招生过程的每一关。对拟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范围,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
63.湖北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湖北文理学院面向襄樊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4.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65.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高校对按志愿投档的考生不得以“考生本人放弃”理由退档,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档的,必须提供考生本人书面退档申请或电话录音,并且要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可能产生的遗留问题。
66.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67.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执行。按照教育部要求,从2014年起,保送生资格调整为: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具备保送资格;其他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均不再具备保送资格。
68.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69.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70.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1.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同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
72.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汉科技大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录取填报了护理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73.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4.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院校(专业),录取不分文理科和专业考试类别,统一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会计类、建筑类和护理专业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文化成绩占30%,专业技能成绩占70%。
75、在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鄂州职业大学等5所骨干高职立项建设单位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高职单招试点工作。14所高职院校选择1-4个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由学校自行组织技能操作考试和文化考试,按照技能操作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原则,自主制订考试方案,自主确定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公示后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的空中乘务、服装表演和旅游管理专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的焊接技术和酒店管理专业、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管理(高速动车乘务)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试行单招试点。
试点高校在普通高考前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6.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77.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8.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79.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8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8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牵头(省教育厅发文)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84.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5.同时符合第82、83、84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7.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88.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对部分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如下,其他项目保持不变。
(1)对第82条的第(3)项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一是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须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和公示。二是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教育部或省统一规定标准的。
(2)对第83条的第(2)项进行调整:保留烈士子女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可以加20分投档的优录规定,取消烈士兄弟姐妹加分项目。
89.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信息公开公示
9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考生可通过省招办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