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按“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体育教育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55%+文化分×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文化分从高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