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或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主持工作的,一般不录入音乐学、音乐表演和播音主持类专业。
第十四条 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报考钢琴、声乐、古筝、笙及舞蹈科目的考生。
第十五条 音乐学(舞台主持与表演)专业招收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