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对于专业总分全国排名前20名、文化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优先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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