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是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坐落于依山傍水的甘肃省省会城市兰州,现有一校区(和平校区)和二校区(段家滩校区)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4号和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和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研;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4年我校共有49个本科专业面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461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5%,不超过120%。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招生录取政策。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线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的新生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考生。一般情况下,要求考生英语成绩合格,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则要求英语成绩优良,并需加试口语。
第二十条 对统计学、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类专业,根据考生志愿,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不低于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线的65%),依据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专业成绩顺序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安排或调剂专业。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愿调剂者,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
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2.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500元/学年;
3.信息与计算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英语、商务英语:4300元/学年;
4.其他专业:3800元/人·学年。
5.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规范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120号)规定,本科预科生预科阶段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5000元;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
一校区住宿费850元/学年;
二校区住宿费700元/学年。
如遇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以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学金及科技创新奖、外语成绩优异奖、品德优秀奖4项专项奖学金。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各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500元/人·学年—4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贫困生资助项目
国家助学金2000-3000元/人·学年,学校有“爱汝乐思”助学金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的多项社会助学金。除以上资助项目外,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地方政府牵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全面开展,各省区均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用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绿色通道”制度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九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条 中美人才培养
参与由(教育部)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CCIEE)和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AASCU)共同合作与管理的新型中美高等教育双向交流与合作项目——《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美方有24大学参加。留学生可同时获得中美双方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我校被教育部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确定我校为全国唯一一所全日制“1+2+1项目中美大学实验班”试点单位。
第三十一条 校际合作
与国外院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签署校际交流合作协议,双方相互承认学分,学生赴国外院校修完为期一至两年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可同时获得兰州商学院与合作办学院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按照 “2+2”、“3+1”、“3+2”和“4+1”的对接模式联合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与法国欧亚管理学院按“2+2”、“3+1”对接模式联合培养本科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考生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招生录取资讯。
学校网址:http://www.lzcc.edu.cn;
E-mail:zhaoban@lzcc.edu.cn;
联系电话(传真):0931—525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