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实行阳光招生。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在我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以内;
3、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各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成绩与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顺序、考生所填志愿和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
4、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5、报考艺体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音乐、美术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体育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