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一)我校艺术类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二)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三)我校艺术类专业在甘肃以外省(自治区)招生均使用本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
(四)音乐学、艺术设计、舞蹈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考试合格,按照文化课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总分×50%+文化课总分×50%(专业成绩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成绩满分为750分)。
(五)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