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考
17.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2014年拟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以及在河南设立校考考点的院校,均须于2013年12月25日之前向我办提出的书面申请(见附件二)传真至0371-68101514。
经我办同意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方可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校考。未经我办同意的,其校考成绩我办不予认可。经同意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2014年艺术类本科在我省拟投放招生计划不得低于去年的艺术类本科计划数,2014年不再接受新申请在我省内设点校考院校。校考院校艺术类本科计划在录取时如生源不足未完成计划可调转入普通本科录取使用,原则上不得调减计划。
为了便于考试管理,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立的校考考点只能接收我省考生报考。我省考生报考校考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内设立的校考考点或学校在本校内设立的考点考试。我办将按教育部要求积极配合校考院校组织好校考,同时履行有关职责。
18.经同意在我省内设立校考的院校,校考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2014年元旦后-2月20日进行。校考院校在接受考生校考报名时,要认真核对考生的《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准考证》,并根据校考考点内提供的我省艺术类考生数据库核对考生的相关基本信息,无误后方可允许其参加校考。凡未办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报名手续和未领取《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准考证》的考生,院校不得接受其参加校考。校考院校接收和组织校考时应告知考生必须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艺术类考生报名参加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和按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其校考成绩才有效。
19.经同意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应于考试前将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评分办法、专业考试收费标准文件等书面材料寄送我办,并通过本校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校考笔试科目试卷由校考院校带回本校统一阅评;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的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校考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专业合格名单,合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校考院校应在4月15日前将校考《专业合格证》(含专业成绩)寄发给考生本人。
20.按照教育部要求对在艺术类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有关院校应于4月15日前,按照附件四格式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我办。内容包括:院校名称、专业考试地点、时间,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14位,前四位是1441),考生身份证号、毕业中学、作弊事实等。由我办按照教育部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院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
21.我省可接收省外院校设立校考考点的学校有五所(见附件三)。考点学校如承担专业省统考任务的,原则上专业省统考期间不得接受校考院校考试。可接收校考院校设点的中学如遇国家教育考试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不得接收校考考试。每个考点接受校考院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5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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