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办法
1.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⑴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31所院校及13所参照院校本科专业。
⑵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点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
⑶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计划不低于30人,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各类本科计划不低于15人。
2.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三本院校)及高职(专科)院校美术与设计学和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使用我省相同或相近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我省也不接收该类院校自行组织校考报送的专业合格成绩。
4.拟在甘肃设点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首先向兰州市招办提交设考的书面申请函,内容涉及:院校性质、学科设置、是否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分配给我省的招生计划等,并加盖院校公章。之后,请登陆甘肃省招生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oa.gszs.cn),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请。经兰州市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校考。
5.每所院校相同专业只能选择一个考点进行专业校考。新增院校由招办指定考点进行校考。
6.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与设点院校签订协议,明确相互承担的任务与职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兰州市招生办公室备案一份。
7.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不得同时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接受我省考生参加相同专业的校考。
8.招生院校需提供院校所在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文件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