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各省录取最低分统计
招生省份 | 美术学类 | 设计学类 | 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 | 录音 艺术 |
舞蹈学 | 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 | 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 | |
排序分数 | 综合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专业分 | 综合分 | 综合分 | |
11 | 北京 | 527 | 510 | 534 | 544 | 75 | 495 | 459 |
12 | 天津 | \ | \ | \ | 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仅在北京招生 | |||
13 | 河北 | 495 | 531 | 530 | 508 | 77 | ||
14 | 山西 | 488 | \ | 461 | \ | \ | ||
15 | 内蒙古 | \ | \ | 426 | 512 | \ | ||
21 | 辽宁 | \ | ||||||
22 | 吉林 | \ | \ | 545 | \ | 85 | ||
23 | 黑龙江 | \ | ||||||
32 | 江苏 | \ | \ | \ | ||||
33 | 浙江 | \ | \ | \ | ||||
34 | 安徽 | 519 | 549 | 454 | \ | \ | ||
35 | 福建 | \ | ||||||
36 | 江西 | \ | ||||||
37 | 山东 | |||||||
41 | 河南 | |||||||
42 | 湖北 | \ | ||||||
43 | 湖南 | |||||||
44 | 广东 | \ | \ | |||||
45 | 广西 | \ | \ | \ | \ | 71 | ||
46 | 海南 | \ | \ | \ | \ | |||
50 | 重庆 | \ | ||||||
51 | 四川 | \ | ||||||
52 | 贵州 | \ | \ | \ | \ | \ | ||
53 | 云南 | \ | \ | |||||
61 | 陕西 | 538 | 473 | 501 | \ | 83 | ||
62 | 甘肃 | \ | ||||||
64 | 宁夏 | \ | \ | |||||
65 | 新疆 | \ | 317 | 336 | \ | 86 |
备注:本表格中的数据随录取进程陆续更新。
初等教育学院2015年艺术类录取原则
1.报考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的考生,须参加初等教育学院的专业面试和专业考试,且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2.报考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的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美术专业统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我校。
3.我校初等教育学院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参加北京市艺术类提前批录取,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4.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第一专业报考的考生。
5.各专业录取方式如下:
①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②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北京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的5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音乐学院2015年艺术类录取原则
1.2015年凡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按我校录取原则参加录取。
2.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舞蹈、录音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2015年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情况,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4.我校音乐学院在福建、陕西两省的音乐学以及舞蹈学专业只招收文科生,录音艺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在其他招生省份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5.音乐学专业的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等方向填报高考志愿时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
6.考生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认真填写专业志愿,以此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7.录取时,学校对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确定专业。
8.各专业录取方法:
① 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 舞蹈学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 录音艺术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对各专业方向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降低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录取。
10.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美术学院2015年艺术类录取规则
1.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2.一试考试科目素描必须合格方可参加二试。一试成绩仅在考生参加一试所在考点有效,不得跨考点使用。
3.我校美术学院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是素描、色彩两科总成绩。
4.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美术学类或设计学类)的考生。报考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确定专业。因考生填报志愿与校考合格科目不符,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5.根据教育部2015年关于艺术类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按比例划定合格考生,并根据各省合格考生人数,按比例编制分省计划。
6.我校美术学院招生专业在福建、陕西只招收文科生,在其他招生省份文理兼招,同等对待。
7.我校美术学院继续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的模式。学生填报高考志愿时专业志愿一栏只填写美术学类或设计学类。美术学类专业只录取参加美术学类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高考填报的志愿为美术学类的考生,设计学类专业只录取参加设计学类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高考志愿为设计学类的考生。学生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时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中选择其一,并填写大类下的专业志愿信息,以此作为录取后分专业培养的重要依据。
8.美术类各专业均采取以下方法录取:
一试考试科目素描必须合格;
在省美术类统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考生所在考区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40%,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9.政策性加分不计入综合分。
10.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1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12.在符合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艺术类招生录取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并且在文化课成绩过线(各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且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前提下,对于参加我校美术类专业考试且专业成绩排名中,美术学类排名全国前2名,设计学类排名全国第1名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具体名单以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