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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湖北教育考试院    整理:华艺名教育    时间:2014-06-02

  十二、录取

  50.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51.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类别,原则上省内院校102%以内,省外院校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2.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平稳顺利,保障各类信息公示和录取信息发布的安全。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和退档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轮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轮已投档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

  53.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3〕8号)执行。

  经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的艺术类专业、以及武汉体育学院非美术类艺术专业、中南民族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本科专业、武汉纺织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饰形象与表演)本科专业、江汉大学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表演高职高专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高职高专专业,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标准。

  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专业和文化录取标准、各专业实际录取考生最低分数和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4.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从2014年起,武汉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科技学院不再自行单独组织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体育类专业录取使用全省统测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执行全省统一划定的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武汉体育学院可以安排本校体育类30%的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全省统测成绩优秀的考生,自主确定统测和文化录取标准。

  55.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一、二志愿投档后,生源不足的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完成不了计划的学校,可在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征求意见后调剂录取。

  安排在提前批文理类本科录取的师范生、小语种、航海、空乘、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的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公开征集志愿。

  56.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关于做好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4]1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57.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在本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围考生,可由学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执行。

  59.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60.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填报本校志愿的当地生源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无本校志愿考生意见后录取。

  61.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但报考考生较少、经院校申请同意的特殊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对这些专业实施分类投档,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于本校校投档线但不能低于院校所在批次线。批量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以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征求意见录取。实行分类投档的专业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

  62.湖北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湖北文理学院面向襄阳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3.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64.少数民族预科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65.民族班和西藏班投档控制在院校调档线下40分以内,与院校同批次其他专业计划一起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分类投档,学校择优录取。民族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西藏班的生源范围为全省考生。

  66.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8.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录取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生源不足时,在征集志愿时,可适当降分录取。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农村考生专项计划与院校其他专业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

  69.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0.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71.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少年班、单招高职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报告需经招生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

  72.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院校(专业),录取不分文理科和专业考试类别,统一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招收参加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的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会计类、建筑类、旅游类和护理专业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73.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10号)文件,2014年我省继续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新增农林、水利、地矿及艺术、体育等院校的行业和专业特色明显且社会急需或培养周期较长的专业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试点高校在3月底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技能高考及以上考试类型的录取。

  7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6.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高校对按志愿投档的考生不得以“考生本人放弃”理由退档,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档的,必须提供考生本人书面退档申请或电话录音,并且要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可能产生的遗留问题。

  77.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8.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注销未报到考生录取信息后,未完成高职高专原计划的省内院校,经申请同意后可以进行补录。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9.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

  (4)在国家规定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运动项目中,符合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在应届毕业当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专项测试,测试成绩达到省统一规定标准的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82.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3.同时符合第80、81、8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5.从2014年起,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及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4号)文件要求,增加以下优录项目:

  (1)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86.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9)第85条优录材料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87.国家确定的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阳新县和神农架林区等28个国家级贫困地区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和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省确定的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等3个省级贫困地区的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贫困专项计划录取。

  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地区和省确定的省级贫困地区的具有在当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农村户籍考生,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后,有资格参与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录取。

  88.在我省参加录取的外省籍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90.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91.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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