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招生办:
2014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试工作即将开始,按照黔价费〔2008〕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高考家庭贫困考生减免报考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教育局、招生办要高度重视高考贫困考生报考费减免工作,加强宣传,使广大考生知晓我省对贫困考生实行报考费减免的规定要求,帮助家庭贫困考生解决报考经费的困难。各县教育局要建立贫困考生报考费减免资格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组”),审核工作组应由基教、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在县教育局领导下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组要按规定按程序做好各环节工作。
二、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认真准确地填写《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考生减免汇总表》(附件2),并于6月30日以前上报省招生考试院财务室,经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各县可在上交省招生考试院经费中扣除减免资金。
三、家庭贫困考生条件
(一)城市考生: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考生: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
1. 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考生;
2. 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考生;
3. 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的考生;
4.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考生;
5.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考生。
符合上述(一)、(二)、(三)条件之一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审核工作组审核同意,可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报考费。
四、减免报考费的办理程序
(一)高考考生报考费减免工作,由各县教育局统一领导,审核工作组统一审核,所在辖区的高考考生可对照本文第三条“家庭贫困考生条件”向县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考生减免认定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第一联由县招生办留存备查。审核工作组要对申请报考费减免考生进行逐一认真审核,确定贫困考生报考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金额,并在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二)各县招生办要根据审核工作组审核确定的享受报考费减免考生名单汇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生考生减免汇总表》(附件2),并附考生《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考生减免认定审批表》第二联,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作为报考费减免资金的依据。
五、各级教育局、招生办并认真做好贫困考生报考费减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示制度,严防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和擅自更改审查标准和已审定名单,真正把贫困考生报考费减免这项民心工程做实做好。要妥善管理好《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考生减免认定审批表》、《贵州省普通高考报考费贫困考生减免汇总表》,自觉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