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党组织负责;非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负责。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考核内容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如实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党组织完整、准确地填写在《山西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网上下载)中,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考核表县(市、区)招办保存5年。
(五)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被确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报名。
三、体检
体检工作在报名之后填报志愿之前进行,由各市、县(市、区)招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且工作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对考生进行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检查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中心在本省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考生须填写《体格检查表》,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市级招办提出复查申请,各市级招办审核后,认定需要复查的,统一安排在省确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招办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参加体检的考生,逐个认真细致地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果含糊不清、字迹潦草和其它倾向性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区)招办应将考生体检表录入计算机,并打印一份《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核对确认,发现差错,及时更正。考生核对后,须在《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上签名,对其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县 (市、区)招办应将考生签名后的《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妥善保管,以备查对。并将本县(市、区)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录制光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市级招办。各市级招办要对县(市、区)招办报送的体检信息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录制光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省招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