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集美大学(国标代码10390),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二条 学校为福建省属公办全日制多科性大学,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现有20个学院,9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覆盖5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个硕士专业学位点(10个领域),66个本科专业。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招生类型:普通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集美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集美大学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jm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招。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只招收艺术文科考生(艺术不分文理的省份除外)。专业考试成绩为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均达到所在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
对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该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3年招生计划
省份名称 |
专业名称 |
层次 |
科类 |
计划数 |
北京市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2 |
河北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6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6 |
|
山西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8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4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内蒙古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6 |
江苏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4 |
浙江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7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4 |
|
安徽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4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福建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7 |
音乐学 |
本科 |
艺术(理) |
25 |
|
本科 |
艺术(文) |
60 |
||
美术学 |
本科 |
艺术(理) |
20 |
|
本科 |
艺术(文) |
60 |
||
山东省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4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河南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9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6 |
|
湖北省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2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湖南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11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4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广东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4 |
重庆市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3 |
四川省 |
音乐表演 |
本科 |
艺术(文) |
6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2 |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
陕西省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4 |
甘肃省 |
动画 |
本科 |
艺术(文) |
2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艺术(文) |
5 |
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
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年
住宿费
1、新生入学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500元/生·年至1300元/生·年(公寓)收取。
2、闽台合作学生赴台湾中原大学学习期间,住宿费按当年该校标准收取,6人间约新台币2万元/生·年(折合人民币约4300元);2人间约新台币4.8万元/生·年(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足额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出学习的不退学费。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七、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