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2013年在香港免试招生章程
备注:《广州美术学院2013年在香港免试招生章程》只适合香港考生,不适合内地考生。内地考生报考广州美术学院本科专业考试请等待官方发布《广州美术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510006
昌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邮政编码:5102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美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美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2013年我校除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艺术管理与策划)、绘画(书法篆刻)外,其他各专业方向均面向香港招收文化免试生,计划招生10名,若生源充足,我校将向教育部申请增加招生计划,最多不超过30名。具体招生专业以招生简章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2013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填报我校,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专业加试。具体报名及专业加试办法以我校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为准(我校将于2012年12月前公布招生简章。索取简章地点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或登录学校网站http://www.gzarts.edu.cn查阅)。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考生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高级程度会考并达到录取标准,专业加试成绩达我校划定分数线,我校按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录取标准为“2、2、1、1”,即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2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1级。
参加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考生录取标准为:
中国语文及文化、英语运用达到“E”级;以及其他科目有两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级;或其他科目有一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级,另有两门达到高级补充程度会考的“E”级。
第十四条 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我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按专业加试成绩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和专业复试,凡经我校认定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以我校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为准。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62018
传真:020-39362018
电子邮箱:jwbgs@gzarts.edu.cn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4017740
传真:020-84017740
电子邮箱:zsb@gzarts.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授权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